政策法規
瀏覽次數: 作者: 來源: 更新時間:2017/10/31 15:34:27 【打印此頁】 【關閉】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經營,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構建誠實守信的房地產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吉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及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應當包括企業客觀信用能力、企業經營信用情況和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等。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稱市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城市開發中心(以下稱市開發管理機構)負責。
國土資源、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工商、市政公用、金融、信訪等部門及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組成。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業身份信息和企業開發項目的歷史及動態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受到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獎勵、表彰以及對社會的貢獻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違反房地產開發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標準,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從以下渠道采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填報的資質申報、項目手冊(月報)等反映的企業身份信息、項目信息,和企業自身提供的其它信息。企業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掌握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的企業信用信息,并及時提供市開發管理機構。
(三)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及社會組織提供并經核實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的企業信用信息。核實工作由市開發主管部門或有權部門負責,屬實的作為有效信息采集。
(四)司法機關提供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六條 市開發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吉林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及記分標準,結合采集信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信用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并通過吉林市建設信息網(http://www.jljs.gov.cn/)及時向社會公布。
評價結果作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相關的市場準入、項目核準、資質升級、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資金監管、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的重要審核條件。
吉林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及記分標準由市開發主管部門制定及公布,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基礎分值100分。
信用分數在120分(含)以上的企業為信用等級優秀企業;
信用分數在80分(含)以上120分以下的企業為信用等級合格企業;
信用分數在80分以下的企業為信用等級不合格企業。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信用等級不合格評價,扣減相應分數后信用分數仍高于80分的,按79分記分:
(一)開發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司法機關公開曝光的失信被執行人;
(三)發生其他違法或重大違規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基礎信用分數及信用等級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本辦法實施后,本市新申辦企業和新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域外企業按照合格信用等級評價,信用分數按100分記分;
(二)本辦法實施前一年內,已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合格信用等級評價,信用分數按100分記分。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但已整改完畢的,按照合格信用等級評價,信用分數按80分記分;未整改完畢的,按照不合格信用等級評價,信用分數按79分記分。
第十條 在本評價期結束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存在問題整改完畢且積極消除社會影響的,可申請免除相應扣分。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確認的,可免除相應扣分;未整改完畢的,相應扣分記入下一評價期。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未整改完畢的,免除扣分后的信用分數不得高于79分。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市開發主管部門公布的本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內容核查,并出具書面核查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核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 市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信用檔案,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三條 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于信用等級優秀的企業予以積極的政策激勵,對于信用等級不合格的企業予以相應的懲戒。
(一)政策激勵措施:
1.可免予常規檢查,在開發資質升級等方面予以積極的政策支持;
2.可享受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抵扣政策支持;
3.可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社會公眾予以優先推薦;
4.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懲戒措施:
1.責令整改,整改期內實行重點監管,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2.可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社會公眾發出預警;
3.可提請有權部門依法對其房地產開發資質降級或注銷資質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部門、信息提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市外五縣(市)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及使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